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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金*华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4-07 16:1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金*华(身份证号330321********7213):

本单位于2025年01月18日受理的金少华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1月18日08时15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HY4ME2B06PA000915)普通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溪源路805弄1号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属于从轻裁量情节。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事故责任的,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鉴定意见书、电话记录、走访记录、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399、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6557678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