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承(330324*******10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2日00时42分许,你驾驶无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在永嘉县瓯北街道大夹工业路15号旁处时,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2001)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经民警联系你前来配合调查,你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十五日内未到案接受处理,现缺席裁决。
有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交通技术监控资料、驾驶证查询信息、车辆查询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拟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6966565
联系人:郑警官 潘警官
单位地址:永嘉县公安局政务服务中心(瓯嘉汽车商业广场东首一楼)
永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