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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对孙*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4-07 16:4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孙*,3421301977****10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06日09时34分,你驾驶车辆号牌为赣F3S13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海工大道海工南路至龙瑞大道路段处,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涉及摩托车、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非标电动自行车或者低速电动三(四)轮车的;属一个从轻情节,无从重情节。

以上事实有网上查询资料、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车架号照片打印件、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吊销驾驶证的处罚(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的机动车。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综上所述,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违法行为,分别决定、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20元的处罚,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并收缴报废的机动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对你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吊销驾驶证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86808122,联系人: 郑警官 林警官

单位地址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沙城街道沧浪路2-2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