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余*强 身份证号码:362525********0617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07日14时43分,你驾驶无牌号(车架号码为WS2016112193)的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飞云街道远东路飞云江大桥下处时,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1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本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车辆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原件、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车检2000468号)、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你的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41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 65010678 ,联系人: 徐警官、蔡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瑞平加油站旁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