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曾*彪 身份证号码:522323********4410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06日14时51分,你驾驶车牌号为鲁J01N2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京岚线京福线-1958公里604米处时,涉嫌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本次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证明、强制措施凭证、车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车检2000532号)、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一人实施两项以上违法行为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 65010678 ,联系人:徐警官、蔡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飞云街道104国道瑞平加油站旁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