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顺,(330326********28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1月28日17时37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1ST63的小型轿车,行至平阳县鳌江镇兴鳌中路与蓝田路路口处,实施上道路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信息查询、车辆被盗抢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8项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以上二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作出罚款3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