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印(身份证号码410323********103X):
本机关对你的驾驶人力三轮车未悬挂号牌的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09月0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文号:温公(交)行罚决字(2023)330303290007507号】,现依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3条第3款的规定,通知你提供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号牌为无(回单号(0818694)的涉案车辆。
经通知(公告)6个月仍未取回车辆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97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变卖或者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