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元(330327********4409):
我单位聘请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对你所驾驶的车架号为201801325的四轮电动车进行了车辆类型鉴定,鉴定意见是:该车为微型普通客车,应纳入机动车范畴。
经多种方式送达鉴定意见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现将该鉴定意见复印件公告送达给你。你对本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后3日内书面向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特此告知。
告知人:丁警官038513、罗警官038101
联系电话:0577-59878760
联系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
附件1:温汽学[2025]车检5000344号鉴定意见书
附件2:鉴定意见通知书
告知单位: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