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342224********13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8日15时44分,你驾驶浙CWY742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龙港市宫后路与海港路路口处,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你的行为已构成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本次违法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本次违法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现场音视频资料、现场照片、公安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贰佰元罚款的处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四款,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伍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以上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柒佰元罚款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 0577-59906975,联系人:方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龙港市西城路666号
龙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