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40610号
郑*壹,性别:男,准驾车型:C1,驾驶证号码:330325********5133,于2025年01月28日03时11分,当事人驾驶车牌号为浙CDL5712的小型轿车行至万全镇飞鳌大道与郑林西路口处,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被我大队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40610号(罚款150元)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26,联系人:张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万全镇郑宋大道467号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六中队
2025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