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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关于对耿*美实施的违法处理通知书的公告
日期:2025-04-08 17:0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耿*美(身份证号码362331********4614):

你于2025年03月10日实施了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牌号为浙CB8690的轻便二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237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交管局二大队(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地点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到案接受处理。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通知你及时接受处理,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涉案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2025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