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廖*贵 身份证号码:522529********2213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0日20时08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DL7826的轻型封闭式货车行至瑞枫线段-24公里200米,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6086)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叶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