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谷*新 身份证号码:330324********5774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5日18时5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湘BEL629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至瑞枫线26公里400米处,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强制保险单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叶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