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张*信 身份证号码:330325********5930
被告知单位: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02日20时15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C9S5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枫线段-24公里100米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57mg/100mL);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单、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41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4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叶警官、 王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