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交管公告  ->  缺席裁决公告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拟对胡*雷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
日期:2025-05-12 17: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雷(身份证号332526********7518):

本单位于2025年04月07日受理的胡*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4月07日22时53分,你驾驶车架号为SF2015040055的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瓯湖线10km200m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3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涉及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低速电动三轮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现场照片、车辆车架号照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车辆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其他证据材料、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