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浪(身份证号码330303********0016):
你于2025年04月03日19时17分许,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5211033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二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03日19时17分许,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7M0D3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温迪路329号前处,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现场现场车辆照片打印件、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参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处二百元罚款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孙警官130990 徐警官031327
联系电话:0577-88690166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南浦路118号王子花苑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
公告日期: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