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寒,(330326********64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05日19时33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LZPHBJTX00XH012192)行至平阳县水头镇江山中路27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42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42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实,你驾驶被鉴定为机动车属性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车辆鉴定报告、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500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决定处罚2000元。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水头镇腾龙中路54号
联系电话:0577-63872236,联系人:陈警官、张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