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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董*秒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12 15:57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董*秒,(330326********32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09日09时53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362K7的小型轿车,行至平阳县鳌江镇胜利路与车站大道路口处,实施上道路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现场照片、车辆被盗抢信息、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全国常住人口信息、交通违法涉酒前科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1款,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7条第1款第8项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记1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联系电话:0577- 63619645,联系人:王警官、谢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