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王*阳 身份证号码:522528********0055
被告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4日22时30分,你驾驶车牌号无(车架号为24094147)的轻便二轮摩托车,在瑞安市塘下镇塘川南路172号发生事故,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驾驶证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机动车被盗抢信息、车辆鉴定聘请书、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电话通知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记9分;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9分。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200元的处罚,记18分。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6000106,联系人:汪警官、陈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塘下镇上金村塘梅路100号交警塘下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