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身份证号:330304********3327):
你于2025年03月10日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扣留牌号为浙C1CK67的小型普通客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7568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一中队接受处理,2025年05月08日我单位根据事实对编号为330303399117568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法裁决。
现通知你携带以下物品:
☑1.身份证, ☑4.保险单,
☑2.机动车驾驶证, □5.购车发票,
☑3.机动车行驶证, □6.登记证书,
□7.其他物品:
前往三大队一中队补办相应手续领取车辆。若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办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