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送字〔2025〕第3303262300845086号
周*淡,性别:男,准驾车型:无,驾驶证号码:330326********321X,于2025年03月11日20时30分,你驾驶号牌为无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2013091740),途径平阳县萧江镇鹤湖村路段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后,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实测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交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已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262300845086号(罚款3550元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周*淡公告送达。限周*淡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 58109700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东江村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