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定,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0321********7516,于2025年01月25日18时29分,王*定驾驶车牌号为LC585118的电动自行车行至温州市鹿城区丁埠头石林环线8公里+4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王*定有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我大队依法作出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22601372752号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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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