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身份证号500243********4558):
本单位于2025年04月11日受理的何*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4月11日21时13分,你驾驶车架号码为LAEF6GC8XG8L09208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温州市鹿城区新104国道陈村隧道口处,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的浙CB7059)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涉及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信息、现场照片、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车辆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其他证据材料、公安网查询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的行为已构成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