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 郑*根 身份证号码:522624********2031
被告知单位: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26日09时38分,你驾驶悬挂号牌“浙CF1D21”(车架号:HK5EF2A00PA82182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瑞枫线-18公里100米处,被民警当场查获。2025年04月09日,我中队收到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经鉴定,该浙CF1D21摩托车号牌符合GA36《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相关要求及工艺特征,属于我省机动车号牌定点单位制作,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驾驶的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信息查询、车辆信息查询、网上查询记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编号:03510、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文书号:温汽学【2025】车检2000641号)、现场执法记录仪录像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记12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
2、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拟作出5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交警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475659 联系人:董警官、 张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陶山镇陶马北路19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