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新(身份证号330304********3917):
你于2025年04月06日04时18分,在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瓯江路外滩尚品小区前路段,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699023782编号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04月06日04时18分, 驾驶号牌为浙CAU9265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状元街道瓯江路外滩尚品小区前路段附近处,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经民警联系前来配合调查,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违法处理通知书、询问笔录、车辆行驶证及驾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电话通话记录、网上查询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李警官 031293;陈警官031783
联系电话:0577-86355500
联系地址:温州市龙湾区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兴华路消防西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