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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吴*听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19 16: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吴*听,(330326********225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4月28日22时20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桂AB3020的小型轿车行至平阳县昆阳镇西浦路51号前路段,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止2024-11-30);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为28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强制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并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2分的处罚。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7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记13分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