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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温*醮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21 14: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温*醮(身份证号码33032719******5151):

你于2025年04月08日10时57分,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330327399121052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08日10时57分,你驾驶浙C8ZR66小型轿车行至苍南县灵溪镇通福路与上江路交叉口处,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检验有效期止2024-06-30)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现场执法记录仪视频、电话通知记录、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作出罚款200元并记1分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罗警官 警号138101;吴警官 警号038496;

联系电话:0577-5987876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灵溪镇交警路2号

告知单位:苍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日期: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