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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湾公安(分)局关于拟对袁*彬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5-21 14:3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袁*彬(412727********5114):

本单位于2025年03月12日受理的袁*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3月12日18时26分,你驾驶(经鉴定车辆,车架号码为LZ4S31151G1029307)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在高新大道S1轻轨站前路段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当事人照片打印件、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技鉴231号)、电话调查记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经鉴定为普通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11月1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2024年12月0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茜茜、吴昊,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龙湾公安(分)局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