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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公告(黄*水)
日期:2025-05-21 17:0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黄*水,性别:男,身份证号码:330325********2015,于2025年02月25日20时37分,黄*水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WS2018090302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仙岩街道仙竹路930号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值:28mg/100mL,标准值:20mg/100mL)(171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经查实,黄*水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黄*水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千元的处罚;黄*水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黄*水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合并罚款三千七百元的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5月15日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4230148246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86687263   联系人:陈警官 ;张警官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