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涛,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5221272001****2013 ,于2025年03月17日16时42分,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S2PEAMD8P2007290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京岚线上行1934公里345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我单位查证属实。本次违法黄*涛驾驶的车辆是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黄*涛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 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黄*涛有一个从轻裁量情节)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黄*涛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元的处罚;黄*涛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决定给予: 罚款2250元处罚。
我单位于2025年05月14日依法作出第3303042301482090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我单位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人:陈警官031799;季警官:031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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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