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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关于拟对邵*鹏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5-21 17:08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邵*鹏(身份证号码3303241995****7435):

你于2025年04月04日19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Q1J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双南线与金安路交叉口,实施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7882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二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4月04日19时51分,驾驶车牌号为浙CQ1J2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双南线与金安路交叉口,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现场照片、车身及车架号照片、车辆发动机号照片、其他图片资料、公安网上查询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3分)。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1799;季警官 警号031798;

联系电话:0577-86715372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