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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拟对王*计进行行政处罚的告知书公告
日期:2025-05-21 17:1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计(居民身份证342224********077X):

2025年03月15日16时09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202503150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进景城路北1569米处,涉嫌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扣留了车架号为2025031501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71383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2025年03月15日16时09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2019052048(自编号为2025031501)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瓯越大道进景城路北1569米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时驾驶的是电动三轮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凭证(强制凭证)、送达方式确认书、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涉案车辆车架号照片、温汽学〔2025〕技鉴257号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200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进行陈诉和申辩。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决定罚款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本处罚告知书自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1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张警官 警号130290;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