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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关于对杨*海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22 09:46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杨*海(身份证号码522129*******1051):

你于2025年04月24日17时44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违法行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5924495编号的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二大队四中队违法处理大厅(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24日17时44分,你驾驶无号牌(悬挂号牌为浙CH587Q)车架号为LCSDBDD63L1001270的二轮燃油车(经鉴定为普通二轮摩托车)行至会展路与学院东路交叉口,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查实,本次违法你驾驶的车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仪视频、呼气酒精测试单、现场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现场车辆照片打印件、温汽学[2025]技鉴422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浙江省公安厅人民警察服务中心机动车号牌鉴别证明、网上查询记录、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证实。

你实施使用伪造的机动车号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工作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叶警官 警号130084;周警官 警号130194;

联系电话:0577-8606299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机场大道5130号质监大楼一楼

告知单位: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日期:2025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