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330325********121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8日11时10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CS-201606854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海城路170号前路段,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 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经调查,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CS-201606854轻便正三轮摩托车(经鉴定)发生事故,经民警电话联系,你主动投案前来配合调查,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到案后积极赔偿损失,属于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网上查询记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调解协议书、证人汪*兰的询问笔录、第33031142025000271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温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报告、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分;你实施造成致人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 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6分;你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9分。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五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50元的处罚,记31分。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黄警官
单位地址: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