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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公告
日期:2025-05-26 17:0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胡*雷,性别:男,准驾车型:无,身份证号码:332526********7518,于2025年04月07日22时53分,你驾驶车架号为SF2015040055的无牌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行至温州市辖区鹿城区瓯湖线10km200m处,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73毫克/100毫升,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酒精含量≥20毫克/100毫升,<80毫克/100毫升属饮酒后驾车】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后被我大队查证属实。2025年05月23日我局依法作出温鹿公(交)行罚决字【2025】02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实施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局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5583992  联系人:陈警官 警号031405  陈警官 警号031452

单位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