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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对郑*高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27 15:14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郑*高(330321********18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5月24日08时00分,你驾驶无号牌(电机号:231009911)的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河滨路87号前路段,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 获。经查实,你驾驶无号牌(电机号:231009911)的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发生事故,你驾驶的车辆类型为机动车,事故发生后,经民警电话联系,你主动投案前来配合调查,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且到案后积极赔偿损失,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造成交通事故且负有责任,属于从重裁量情节。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身份证明、网上查询记录、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证人牟*平的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协商协议书、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倒车造成事故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三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400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的处罚,对公安机关拟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自公告五日内,你有权向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8856812 联系人:严警官,孔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