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金(362223********591X):
你于2025年03月25日实施涉嫌饮酒或醉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37861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25日22时14分在温州市鹿城区鹿城路广化桥路口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液样本提取笔录、鉴定意见书、网上查询记录、责任认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醉酒驾驶非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你实施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3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3743;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