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330302********6514):
你于2025年04月02日07时29分实施了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6990241696编号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4月02日07时29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705BA的小型普通客车在富伊路尚吉路南3米处实施了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经查实,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500元的处罚。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