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彬(412727********5114):
本单位于2025年03月22日受理的袁*彬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案,现已查明(事实和证据):2025年03月22日18时43分,你驾驶(经鉴定车辆,车架号码为WS2014100274)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在高新大道出永定路南45米处,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人车合一照片打印件、温州市汽车工程学会技术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技鉴276号)、电话调查记录、视听资料、鉴定意见告知书等证据证明。
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经鉴定为轻便正三轮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3年11月10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2024年12月06日因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根据(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五日的行政拘留。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林茜茜、王思翰,联系电话0577-86379800,0577-86858122
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