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余*庐 身份证号码:362330********2494
被告知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18日10时26分许,你驾驶浙CT0J7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乐清市区良港西路与宁康西路交叉口,你实施了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本人的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全国吸贩毒人员信息,全国在逃人员信息,人口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以上告知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2528222,联系人:林警官 叶警官
单位地址:乐清市良港西路157号市区交警中队
乐清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