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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郑*金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30 11:20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郑*金(身份证号:330321********3010):

你于2025年05月02日23时33分,在龙江路南往北方向龙湾区人民法院门口处,因交通违法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3399118875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三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你于2025年05月02日23时33分,驾驶号牌为浙CX5U65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龙江路南往北方向龙湾区人民法院门口处,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6mg/100ml)(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而你的呼气酒精含量为26mg/100ml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

经查实,你十五日内未到案接受处理,现缺席裁决,两年内无相同违法行为。你无从轻裁量情节,无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现场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驾驶证复印件、电话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并处并处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记12分。

对以上公告内容及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公告送达(公告发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86379800 0577-86858122 告知人:林茜茜130967、王奇思130750

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东嘉路永定家园东门交管局三大队三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三大队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