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清(身份证号码330325********1914):
你于2025年04月09日22时07分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43992281964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2025年04月09日22时07分,你驾驶无号牌车架号为LYB3Z6G9MYLK0454电动四轮车(经鉴定为微型载客汽车)行至仙岩街道下沈南路繁华路路口处,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190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1005)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实施上述违法时驾驶的车辆类型为微型载客汽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你本次违法行为发生前两年内有因同一种违法行为被处罚记录(2024年05月21日在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八中队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属于从重裁量情节。
以上事实有你的公安行政管理强制措施凭证、公安网上查询资料、温汽学(2025)技鉴355号技术鉴定意见书、涉案车辆及人员现场照片、温公(交)行罚决字[2024]第330304230136835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询打印件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之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千元的处罚;你实施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二百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合并罚款二千二百元的处罚。
你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罚款二千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陈警官 警号030554;金警官 警号033691;
联系电话: 0577-86687263
单位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104国道南白象段1803号 交管局四大队八中队违法处理窗口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
2025年0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