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22401********461X):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通知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上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悬挂号牌为浙CRH701车架号后部为5266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手续,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