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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机动车合法证明或补办相应手续通知书(张*)
日期:2025-05-06 17:5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张*当事人(身份证号码522401********461X):

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6日通知你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4款的规定,提供或补办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驾驶证,足以办理上述手续的合法证明,以便本单位及时返还悬挂号牌为浙CRH701车架号后部为52664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7条的规定,再次通知你补办或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手续,3个月仍未补办或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