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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关于拟对王*祥实施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公告
日期:2025-05-06 17:35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王*祥(520203********181X):

你于2025年03月12日22时09分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向你出具了330302399165808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要求你15日内到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3288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3月12日22时09分驾驶车号牌为浙CF5E8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温州市鹿城区戍浦北路与西山下路交叉口处实施了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呼气酒精含量实测值:34mg/100mL,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阈值标准,驾驶人员呼气酒精含量≥20mg/100mL,<80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你实施该违法行为无从轻从重情节。

以上事实有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网上查询记录、民警现场拍摄的人车合一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处罚,记12分;你实施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路客运汽车、旅游客运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道路交通安全法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记1分;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四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820元的处罚,记13分。

你在本记分周期内,记分已达0分,你因以上违法行为拟对你进行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820元的处罚,记1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应到贵州省六盘水市车管所或者浙江省温州市车管所参加相关科目学习及考试,经考试合格,记分予以清除。拒不参加学习及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该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现因无法对你履行直接告知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及《公安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特向你进行公告告知。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张警官 警号031348;李警官 警号130362

联系电话:0577-89799582   

联系地址:温州市鹿城区仰义街道温金公路3288号交通管理局一大队四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