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刚(420222********7216):
你于2025年02月24日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现场民警开具了3303023991648770编号的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要求你15 日内到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接受处理,但你至今未接受处理。
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现查明你于2025年02月24日10时05分在温州市鹿城区十七中路进锦绣路北152米处发生交通事故。经调查,你有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你实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1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上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或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告知人:杨警官 警号:031422;陈警官 警号:031617
联系电话:56557678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兴海路33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一大队
2025年0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