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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谢*芬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公告
日期:2025-05-06 15:31 浏览次数: 来源: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字号:[ ]

谢*芬,(330326********342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2月25日20时19分,你驾驶无号牌的轻便正三轮摩托车(车架号HG4NA2A02MA001814)行至平阳县昆阳镇宕徐路29号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乙醇含量:260mg/100mL,标准值:80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24)的有关标准,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是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乙醇含量检测为260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现场凭证(违法通知书)、车辆鉴定报告、血液鉴定报告、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呼气酒精测试单、事故认定书、电话通知记录、现场照片、身份证明、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库、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

对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请在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出进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对上述告知事项,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本告知书送达(公告公布之日10日后,视为送达)之日起3日内,你未提出陈述或申辩的,或你的陈述和申辩不被采纳,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单位地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人民北路343号

联系电话:0577-63720766,联系人:徐警官,杨警官

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