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公(交)行罚决字[2025]第3303002100827823号
金*好 ,性别:男,准驾车型:C1,身份证号码:330326 ******** 123X,现查明被处罚人金珍好于2025年02月27日15时12分,金珍好驾驶车牌号为浙CCT322的小型轿车行至G104京岚线京福线广场路口处,实施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1002)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我大队依法作出平公交决字[2025] 第3303002100827823号(作出吊销驾驶证(两年内不得考取驾驶证)并处罚款500元,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浙CCT322)的处罚决定,经多种方式送达处罚决定书无果,现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当事人公告送达。限当事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我大队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77-58109617,联系人:戴警官、王警官
单位地址:平阳县鳌江镇鳌江大道298号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25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