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知人:何*角 身份证号码:330325********7218
被告知单位: 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 年04月13日19时58分,你驾驶牌号为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WS2014061825)行至瑞安市湖岭镇凤山头村凤胜路16号处,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呼气酒精含量为41mg/100ml),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查实,你驾驶的车辆属于轻便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属于从轻裁量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19522-2024)《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规定,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按此规定你的行为已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你的身份信息、强制措施凭证、网上查询记录、温州汽车工程协会车辆鉴定意见书温汽学{2025}车检2000745号、执法记录仪现场视频、电话通知记录、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第一 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和《浙江省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规定,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决、合并执行,拟对你作出:罚款3500元的处罚。
对上述告知事项,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日内,你(单位)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对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拟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你有权向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申请听证,逾期视为放弃听证,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 0577-65966912,联系人:吴警官、康警官
单位地址:瑞安市湖岭镇湖岭交警中队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