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猛(522222********083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5年03月07日21时14分,你驾驶车牌号为浙C3K5Z1的小型轿车行至温州市龙湾区星海街道滨海六路滨海三道至滨海四道之间路段,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血液中酒精建检测含量为:135mg/100mL)违法行为,被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你的询问笔录、网上查询记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视听资料、温天正所[2025]毒鉴字第4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呼气酒精检测单原件及复印件、血液样本提取笔录原件及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的有关标准,大于(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是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大于(等于)80mg/100mL是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你的血液中酒精检测含量为135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你有权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8568119,0577-88568118,联系人:严警官,杨警官
单位地址:浙江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街道滨海四路杨柳路路口交管局五大队事故处理中队
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五大队
2025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