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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知人:*华 身份证号码:422802********3455
被告知单位:无 法定代表人:无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对你实施的交通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经查,2024年11月28日02时59分许,你驾驶牌号为浙CAY9562的小型汽车,途经瑞安市瑞祥大道商城南路口处时,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因车辆租赁到期归还后多次联系仍不处理租赁期间产生的违章,租赁公司要求违法转移。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卡口信息、租赁合同、电话通知记录、查获经过、网上查询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你实施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拟作出罚款150元的处罚,记6分。
2、对上述告知事项,自公告之日起十日内,你有权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电话:0577-65855762 ,联系人:缪警官、余警官
单位地址 :瑞安市东山街道瑞光大道301号
瑞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5年05月07日